内容摘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超宽带(UWB)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无[2024〕77号),于2025年8月1日起施行。一、制定目的及依据为促进无线电产业发展,加强超宽带(UWB)设备的管理,提高频谱使用效率,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超宽带(UWB)设备与其他无线电系统实现频率兼容共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超宽带(UWB)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无[2024〕77号),于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促进无线电产业发展,加强超宽带(UWB)设备的管理,提高频谱使用效率,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超宽带(UWB)设备与其他无线电系统实现频率兼容共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二、定义及应用
超宽带(UWB)设备指发射信号带宽(-10dB带宽)不少于500MHz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主要应用于短距离高速无线数据通信、定位、测距、感知等领域。

三、主要技术指标
工作频率范围7163-8812M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23 年版)中将6425-7125MHz频段划分用于国际移动通信(IMT)系统,而IMT系统与UWB设备之间难以实现同频兼容。统筹IMT和UWB等相关无线电应用发展,本规定将UWB使用频率调整为7163-8812MHZ。
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密度限值
不大于-41dBm/MHz
带外发射功率限值

四、无线电设备管理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射频技术要求”,并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使用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五、无线电干扰保护要求
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如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六、过渡期及生效时间
本规定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不符合本规定所列技术要求的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已获得型号核准证的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可以继续销售和使用到报废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