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根据法令43/2017/NĐ-CP,产品标签必须包括强制性信息,如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原产地和安全警告。产品标签上的强制性内容根据第43/2017/NĐ-CP号法令,产品标签上必需的强制性信息包括: -产品名称:必须清楚写明产品名称,以便消费者。 -负责产品的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和地址:提供
产品标签上的强制性内容
根据第43/2017/NĐ-CP号法令,产品标签上必需的强制性信息包括:
-产品名称:必须清楚写明产品名称,以便消费者。
-负责产品的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和地址:提供联系方式,以便消费者在必要时联系。
-货物来源:清楚列明生产地点。如果无法确定原产地,应注明完成产品最后加工步骤的 地点。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必须以日、月、年的顺序清楚地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如果产品 有保质期,可以表示为从生产之日起的一段时间。
-安全警告:如果产品有潜在风险,必须提供明确的警告,以保护消费者。
-标签语言:产品标签上的所有信息必须用越南语书写(进口商)。
-标签形式:标签可以是书写、印刷、绘制或附加在产品或其商业包装上的图像。
对于制造商来说:
制造商或品牌所有者有责任在将产品进口至越南之前,在产品上贴上原始标签(由工厂/制造商制作的标签和标识)。该原始标签可以使用外语或越南语书写,但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
2.原产国(在……制造/组装)
3.外国商制造商或相关实体的全名、简称或品牌名称
4.如果原始标签上未包含制造商或外国相关责任方的全名及地址。那么这些信息必须在货物的附带文件中完整呈现
对于越南进口商来说:
进口商有责任在将产品进口至越南后,在产品上加上一个越南语的子标签(由进口商制作),然后再将其出售给第三方或最终用户。
如果原标签不是用越南语制作的,进口商必须制作一个用越南语标注的子标签,内容包括以下这些:
1.产品名称
2.货物责任人(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3.原产国(在……制造/组装)
4.第111/2021/ND-CP号法令附录1中关于电气和电子产品的其他内容,包括:
生产年份
主要技术指标
警告信息
使用与维护指南
如果该产品是翻新产品,那么就必须在标签上注明这一点
电气和电子产品合格标志(ICT标志、CR标志、能效标志)
适用于电气电子产品的合格标志主要有三种
1.ICT标志(由越南MIC监管)

ICT标志由进口商所有,并由进口商向VNTA注册
ICT标志应理解为与“进口商”有关或受其约束,而不是与“货物”或“产品”本身有关或受其约束
“NAME”通常会被登记为进口商的公司名称,但也可以是品牌名称、公司简称或者任何文字表述
“CODE”并非类型认证证书编号,而是由 VNTA 颁发给进口商的管理代码
此ICT标志不需要贴在原标签上,进口商可以贴在子标签上
工厂可以在原始标签上加上ICT标志,但如果有几个进口商(使用不同的ICT标志)同时进口产品,就会出现问题
目前,ICT标志不允许使用电子标签
CR 标志(由越南工业与贸易部及其他多个部委监管)

Note
H = 1,5 a
h = 0,5 H
C = 7,5 H
不像ICT标志,CR标志代表“产品”。既不针对进口商,也不针对认证机构
认证机构将颁发CR标志以及其品牌名称或证书编号。但根据第28/2012/TT-BKHCN号通知的MOST规定,仅使用裸CR标志(上图)就足够了
因为CR标志与进口商无关,只与产品有关,所以工厂可以把它贴在原标签上,没有任何问题
能效标签标识(越南工商部监管)

安装EE标签是进口商的责任。
完成EE合格声明程序(以进口商名义申请)后,才允许在产品上贴EE标签。
进口商可以在产品进口到越南后,在销售给第三方或最终用户之前,在产品上贴上能效标签。
“能效识别标签”(三角标签)上没有要求进口商的信息,因此制造商或品牌所有者可以考虑将其放在工厂的原始标签上。
“能源效率比较标签”(矩形标签)带有进口商的信息,因此制造商应将其留给进口商,以便进口商贴上能效比较标签,特别是在进口商多于一个的情况下。
电子电气标签允许以电子形式呈现。
根据第 43/2017ND-CP 号法令和第 111/2021/ND-CP 号法令对进口产品标注的要求

Notes:
1)符合性标志可在进口商完成海关清关后、向最终用户销售前加贴。
2)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可在完成海关清关手续后,在向最终用户销售产品之前由进口商自行填写。


